相山区司法局:春风拂面 “典”润心田
喂,你好,我是社区矫正对象张新年(化名),想咨询一下,我的家人,前几天乘坐超市免费车,发生交通事故了,人受了一点伤,我能要求其赔偿吗?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助人为乐的精神,《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但是超市免费车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不适用本条款,你们可以要求赔偿。
相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不定期就能接到此类社区矫正对象咨询电话。
相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贯彻落实好民法典宣传工作,让民法典精神深入人心,切实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化解他们生活、工作中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结合各司法所“入户走访进千万家”活动,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线上线下”的精准普法,引导矫正对象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真正让《民法典》走入他们心里。二是不定期组织开展法治课堂活动,以案释法、以法论事,讲解《民法典》中“婚姻冷静期”、“高铁霸座”、“高空抛物”等热点法律条文和《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知识,通过生动易懂的案例为矫正对象们讲解如何运用民法典来保护自身权益,引导其认识到民法典的社会性功能,他们对这种有“典”不一样法治课普法宣传形式连连点赞。三是要求各基层所要不定期组织辖区社区矫正对象以法治宣传志愿者身份,转变一种角色,参与到普法宣传活动中,不仅能鞭策他们时刻去遵守法律法规,也能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此类活动起到了警示和宣传“双提升”的效果。